2009年8月1日 星期六

雙言社會與族群語言的保存與發展

張學謙

0.前言
台灣的族群語言正面對語言死亡的威脅。族群語言流失是台灣各族群普遍的現象。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是:如何讓衰微的語言得以復健及如何讓瀕臨死亡的語言得以重生。本文想藉由Fishman (1991) 所提的「挽救語言流失」的理論討論台灣族群語言的保存與發展。

Fishman (1991)使用「世代失調分級表」(Graded Intergenerational Disruption Scale)描述弱勢語言流失或受威脅的嚴重程度。如表1所示,「世代失調分級表」將挽救語言流失分為八個階段。級數越高,受威脅的程度越嚴重。

表一.『世代失調分級表』(Fishman 1991:395)
高階功能﹕母語災區、難以掌控
1. 高層的教育、工作、媒体及政府運作;
2. 地方/地區性的媒体及地方政府;
3. 地方/地區性的工作場所;
4b.部分族群母語教育;
4a.完全使用母語的學校;
II. 超越雙言的RLS
低階功能﹕母語地盤、自我控制
5. 培養讀寫能力的學校;
6. 世代相傳及人口集中的家庭、鄰里;
7. 老一輩使用本族語的文化交流;
8. 重建本族語,成年人再學習母語;
I. 達成雙言社會的RLS
資料來源:Fishman (1991: 395);粗體字標題為筆者所加。
1.透過雙言保存母語

第八到第五階段是雙言的階段,可以說是母語「私有化」(privatization, Ruiz, 1990) 的規劃,靠民間草根的力量;而第四到第一階段超越雙言的限制,母語進入公領域,這方面的語言規劃通常由政府進行。

第八到第五級是追求雙言社會的母語挽救階段。重點放在領域分隔,母語作為低階語言使用於親密的領域,如家庭、社區,作為私領域的語言;而強勢語言則作為公領域的語言,是使用於官方、正式的場合的高階語言。[1]台灣過去母語的保存方式就是透過維持雙言,保存母語。也就是說,一般人會說母語並不是因為學校教導而是在家庭社區的環境中,自然而然習得母語。Fishman特別強調家庭社區的母語使用(即第六階段),他認為包括居家-家庭-鄰里-社區的強化,是整個追求語言文化代代相傳的核心工作,也是以後各階段的必要條件。

台灣各族群語言,特別是客家話和原住民語,流失的程度大概是在第六級,即失去家庭、社區的母語傳承。客家家庭母語的使用如下﹕夫妻都是客家人的家庭在家講國語的有67%,只有30%講客語,通婚的家庭情況更糟,只有夫是客族的,講客語只有3%,只有妻是客族的,則百分之百講國語。[2]原住民的母語流失也相當嚴重。根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顯示都市原住民只有35.8%在家庭中講母語,有60.49%講國語。[3]

挽救台灣族群語言流失最重要的就是家庭母語的重建工作。我認為母語意識的啟發以及在地的社區行動是家庭母語重建的兩個重點。母語意識的啟發可以透過語言行銷進行。首先,可以家長為對象,積極宣導家庭母語教育的重要性,讓父母親了解母語的教育價值和維繫族群文化的意義,並願意以實際行動傳承母語(張學謙 2004)。威爾斯的家庭母語宣導值得參考﹕他們透過發行小手冊、錄影帶、產前和產後的宣導,提升家長關於母語在家庭世代傳承的重要性的意識。要是家長都能堅持“孩子呱呱落地後,把他抱在胸前,並且從那一刻開始以母語和小孩說話
”。我們就不用擔心母語流失的問題。對弱勢語言來說,維持母語在家庭的使用特別重要,畢竟家庭可能是弱勢族群唯一能有效掌控的語言使用領域。[4]

另外,可以加強宣導的重點是強調語言流失的嚴重性以及族群語言及族群認同的關聯性,徐正光和蕭新煌 (1995: 32) 說得好﹕『讓母語危機意識成為族群覺醒與動員的重要力量,客家人必需從自身及家庭中作起,強調母語使用與傳承的重要性,只有自救才能使整個族群得救』。

在地的社區行動也有助於母語保存。最重要的工作應該是在少數族群聚集的社區成立母語幼稚園。目前台灣母語流失已經提早到幼兒階段,許多原本會說母語的小孩,一上幼稚園,不到一個月,就轉向使用華語了。台灣的各族群語言需要特別加強幼兒學前的母語教育,應當仿效毛利人成立“原住民母語幼稚園”、“客家幼稚園”、“Ho-lo幼稚園”。

威爾斯推行社區語言計劃(community language planning)的經驗值得我們作為借鏡。這個計劃推行的相當成功,目前已經成立了18個類似的組織(語言企業所)。[5]Campbell (2000﹕268-285)列舉了二十項語言企業所積極投入的計劃。這些計劃的重點是把語言融入社區的活動,可以說是“以語言建立社區、又以社區建立語言”的例子。

以下舉幾個例子。有許多活動是針對少年、青少年,如Clybiau Bore Sadwrn(星期六早上的俱樂部)鼓勵五歲到八歲的孩童閱讀威爾斯語讀物,以輕鬆活潑的方式,進行閱讀,活動包括畫圖、著色、唱歌、布偶制作、角色扮演、默劇、舞蹈、字謎遊戲等。少年俱樂部則提供遊戲、競賽、武術、環保計劃、慈善工作、社區協助、保齡球、溜冰等等活動。少年戲劇公司則以青少年為對象,提供培養演技、參與節目制作的機會。對青少年比較有吸引力的應該是和青少年文化相關的活動,如搖滾樂團、電視節目、電影、現場演唱。另外還有和社區的社交、節慶活動結合的活動,如將威爾斯語應用在卡拉OK、搖滾樂、問答競賽、文學作品朗誦、體育競賽等等。社區的母語教育課程則以威爾斯語上文學課或地方歷史、文學創作、電腦、烹飪、防身數、有氧舞蹈、攝影等等。母語也與地方歷史作結合,由教師、作家、導演和文史工作者聯合制作關於本地的相關資訊和資源錄影帶,提供學校、地方組織和社區。[6]

2.超越雙言現象發展母語

Fishman的挽救母語理論中,第四到第一階段是超越雙言的挽救語言流失方法(請參考表1)。在這四個階段中母語使用於學校教育、地區和/或全國性的工作場所、大眾傳播媒體及政府運作,簡單的說,就是母語在公領域的使用。

固守於雙言現象對少數族群來說,常常只是更強化少數族群的弱勢地位,結果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終至母語流失。

缺乏工具性價值常常是弱勢族群放棄母語轉向強勢語言的主要因素 (Paulston, 1994: 9)。在缺乏這些超越雙言社會的誘因之下,弱勢族群事實上常被迫放棄母語,轉向優勢語言。因此,對族群語言活力低的族群,較積極的做法應該是盡可能的擴充母語在各種領域的使用,不必自囿于低階的領域。

以下本文討論母語的地位和學習規劃。

一、母語的地位規劃

政府當局應當賦予族群語言官方地位,以提升族群語言的語言活力,促進語言延續。Crystal (2000: 250) 在《語言的死亡》提出語言復興的六大條件中,第二條就是:「提高瀕危語言的族群在支配族群眼裡的法律地位,復興瀕危語言的運動才會有所進展。」對弱勢語言而言,官方地位是確保政府提供制度性支持的保證。政府應當訂定語言平等法賦予各族群語言國家語言的地位及符合民眾需要和社會語言狀況的功能,正式的宣布台灣為多語言、多族群、多文化的國家。[7]
在多語言的國家中,弱勢的語言少數莫不積極爭取制度上的承認,藉以取得政府在資源上給予支持(丘才廉,1994:5)。說Holo台語的人數雖然多,不過官方並未給予足夠的制度性的支持。客委會和原民會當然有存在的必要,但是為何沒有負責Holo語言文化的委員會呢?照顧弱勢族群理所當然,不過要是忽略了佔台灣人口70%以上的Holo族群,就違反族群平等的原則。語言人權學者認為對人口眾多的語言,如不提供國家服務是不合理的;少數語言群聚的地區,常有為數眾多不諳官方語言的民眾,因此也應當提供少數語言的公共服務 (de Varennes, 1996: 93-94)。

在單語政策影響之下,一般人常會誤以為官方語言只能一個,或認為多種官方語言將造成族群分歧、社會動蕩、不利溝通等不良後果。事實上,環顧世界各國,多語言的國家一般都採多種官方語言政策,許多國家甚至在少數民族聚集的地區以該族語為官訂語言。這種承認、尊重多元語言的包容性政策,才是促進政治團結,凝聚各族群團體的重要因素(黃宣範,1995:114)。黃宣範(1995:394)總結各國尊重少數族群的經驗,提出尊重少數族群語言文化的兩種制度上的方法

1. 憲法上規定弱勢語言為官方語言;
2. 在弱勢族群區內給予(區域性)官方語言的地位,並當作教學語言。
為確保弱勢語言的生存與發展,提升弱勢語言地位,許多國家都賦予弱勢民族語言官方語言的地位。以下列舉一些以弱勢族群語言為官方語言的例子[8]
1. 1919年蓋爾語(愛爾蘭語)成為愛爾蘭共和國的官方語言;
2. 1975年 Quechua 成為秘魯的官方語言,地位和西班牙語一樣;
3. 1985年瓜地馬拉憲法承認馬雅語言為國家文化傳統的一部分,要求在印地安區施行雙語教育;
4. Yahkutsk 共和國選定 Sahka(Yakut 的原住民語言) 為官方語言,同時保證保護其他四種原住民語言 (Ignace, 1998)。

根據 Crystal (1987: 550) 世界上大約有1/4的國家有不止一種官方或半官方地位的語言,以下是幾個例子:加拿大以法語和英語為官方語言;新南非憲法承認11種官方語言;比利時以法、佛來明語(荷蘭語)為官方語言;以色列以希伯來語和阿拉伯語為官方語言;瑞士以法語、德語、義大利語與羅曼西語為官方語言;新加坡有三個官方語言(加上馬來語作為「國」語);香港有兩個官方語言(英語及粵語);菲律賓有兩個官方語言(英語及塔卡洛語);印度除英語和興地語外又有14種區域語言作為官方語言;瑞典人佔芬蘭總人口7%,卻和芬蘭語一樣同為國家語言,芬蘭人可以瑞典語或芬蘭語洽公,瑞典人可以母語接受自幼稚園到大學的教育。

多官方語言國家的根據兩種原則來選用官方語言:領土原則 (territory principle)、人事原則 (personality principle)。所謂的領土原則是指將國土依據主要語言人口在地理上的分布情形劃分語區,以某地區的主要語言作為該語區的官方語言。有些國家則採用人事原則,也就是由個人決定使用任何法定的官方語言和公家機關打交道。加拿大、新加坡、香港和菲律賓是依人事原則為基礎的多官方語言國家。採用人事原則的國家,大多數的人都能操二個或多個語言,任何公家機關都要有任何一個官定語言的官員為民服務(黃宣範,1995)。

對台灣而言,採用人事原則需要針對不同語言需要提供同樣的服務,可能會耗費相當多的社會成本,其適用範圍應該有個限制,比如說設定人口數量的門檻 (numerical threshold;de Varennes, 1996: 178)。比較可性的方法可能是以領土原則賦予區域性主要語言官方語言的地位。
(一)弱勢語言官方地位的實踐

Copper (1988: 100-3) 把官方語言分為法令的 (statutory),象徵的 (symbolic)和工作的 (working) 官方語言。一個官方語言可能是這三種類型的任何一種或是其組合。弱勢語言通常是作為法令和象徵意義的官方語言,不過弱勢語言也可透過增加公共部門的族語使用來增加其實質意義。威爾斯的實踐經驗可以作為我們的參考。[9]

1993年威爾斯語言法案給予威爾斯語和英語在公共部門同等的官方地位,同時也強制所有公共部門準備威爾斯語計劃 (Welsh language schemes)。威爾斯政府同樣提供指導方針來協助機構發展語言計劃。威爾斯指導方針有八大類,如公眾集會、通訊、電話溝通、公司標記、簽名、出版和服務。這個指導方針也要求具體的列出如何執行、監督和評估成果的方法。台灣可以仿效威爾斯的經驗,開始規劃公共部門族語服務的的計劃,提供指導方針來協助政府部門發展族語服務。

二、母語的學習規劃

邁向母語優先的語言教育:母語教育是各族群語言生存的重要支援系統,欠缺母語教育常常造成母語流失。母語教育可以支持母語生存,因為母語教育:

1. 能讓學生對自身的族群語言文化產生光榮感,去除主流社會強加的污名感,提升族群語言的聲望;
2. 可以讓學生發展族群的語言能力,使其母語得以成為現代社會的有效溝通工具;
3. 能讓居住在少數語族地區的其他族群人士有機會學習當地語言,如此可以避免少數語言的流失 (Walker, 1984: 166)。

因此,要是挽救本土語言流失是語言教育的目標的話,教育當局一定要積極推動台灣語言教育的本土化,也就是母語優先的語言教育觀。坦白的說,要是「國語至上」的語言教育不改成「母語優先」的話,本土母語在這個世紀都將滅亡。陳淑嬌與余光雄 (1997) 的研究顯示點綴性的母語教學無法達成保存母語的目標,台灣母語的未來並不樂觀,未來台灣人「將使用國語去銘記自己的族群認同」。

面對母語流失的危機,只有確實的做到語言教育的本土化,才能挽救瀕臨死亡的本土語言。李英哲教授 (1995) 對台灣語言本土化的概念,有極為精闢的討論。他指出「母語的教育及使用如何得到百分之百的推廣及照顧」是語言教育本土化的重要指標:

台灣語言的本土化就是要求先有母語教育及使用的權利;有母語才有別的語言,母語是每人感情最深處的需要,國語及英語是工作上,生活上有時需要的工具,教育上最基本的的工作是先保存、提高母語的能力,然後才談其他語言的教育。

簡單的說,台灣語言本土化就是母語優先,在教育上以族群母語為啟蒙教育的語言,不但作為學科學習,也應當作為教學媒介語。如此一來,不但可以復興本土語言,也能提高孩童的學習成就。

台灣的母語教育可以考慮採用保存式雙語教學法,小學的頭三年以母語為教學語言,國語作為學科教授,第四年之後,轉為同時使用母語和國語為教學語言。至於學前階段則應當採用浸淫式的方法提供幼兒完全的母語環境。

學校必須建立母語的獎賞制度,以便推廣母語讀寫。由於缺乏社會資源的支持,現階段的母語教育並不能達到母語維繫的目的。陳淑嬌與余光雄 (1997: 151)的態度調查顯示學生雖然在情感上認同母語,不過在行動上卻罕見有重建母語的興趣,甚至有鄙視母語的現象。這顯示學校並未賦予母語應有的價值與實用功能。為了激起學習母語文化的動機,我們應該建立母語的獎賞制度,如將母語讀寫能力列入成績的考核、教育人員的任用、服務成績的考核等。

經濟部門及政府機關卻常是語言保存的「災區」(Fishman, 1980: 169)。如能將族群語言定為官方語言將可以大大提升族群語言的地位,同時也可以建立政府部門及工作場所母語使用的獎賞制度。

4.結論

本文從Fishman的挽救語言流失理論討論族群語言的保存與發展。我們歸納出兩條應當同時並行的路。第一條路接近母語私有化的規劃,透過維持雙言現象保存母語,靠的是家庭、社區的草根母語運動;第二條路則是超越雙言的限制,母語進入公領域,提升母語的地位與功能,這方面的語言規劃通常由政府進行。這兩條路應當同時並行,也是說,不但應當捍衛母語在私領域的地盤,也應當提升母語在公領域的地位和功能。

5.附錄
附錄1﹕營造家庭母語環境
Cunningham-Andersson and Andersson (1999: 76-82) 認為父母親可以為小孩的語言發展作出重大的貢獻。他們提出以下的做法:
1. 在各種不同的情境和孩子說話,讓孩童在豐富的母語環境中成長;
2. 聽孩子說話;
3. 追蹤孩童的發展;
4. 讀書給孩子聽:常念書給孩童聽可以刺激兒童語言成長;
5. 教孩子閱讀弱勢語言:聽錄音帶閱讀、引起閱讀動機;
6. 尋找弱勢語言的資料:如故事書、兒歌、電玩、電視教學節目等。
另外,加拿大的第一民族 (First Nations) 對家庭推廣母語使用有以下的建議 (Kavanagh, 1999: 40):
1. 在用餐時或一些經常性的活動使用母語。要有耐心,不要輕易的放棄!
2. 學習你的小孩正在學校學的語詞;
3. 以母語和幼兒說話,把你會的語詞都教他;
4. 利用時間和長輩和其他的母語說話者相處;
5. 鼓勵小孩和祖父母或其他會說母語的人說母語;
6. 請求長老用母語和年輕人、年輕的父母親說話;
7. 將母語融入家庭的遊戲和娛樂中;
8. 持之以恆的參加母語教學課程。
附錄2﹕建立社區的母語薰陶環境
加拿大第一民族 (First Nations) 條列出一些推展社區母語使用的方法 (Kavanagh, 1999: 40):
1. 製作海報、分發小冊來推廣母語,如「你今天和小孩說母語了嗎?」;
2. 豎立母語寫成的交通號誌和街道的招牌;
3. 使用母語玩遊戲,如賓果遊戲;
4. 發行母語的通訊;
5. 安排周末母語課程或全說母語的周末 (immersion weekend);
6. 豎立傳統地名的招牌;
7. 在公開的晚宴和其他的社會交際場所使用母語;
8. 支持母語在政府機關的使用,如會議、文書往來;
9. 鼓勵年輕人和長輩常常聚會。
附錄3﹕威爾斯社區語言計劃

1
家庭的語言傳承﹕提升家長關於母語在家庭世代傳承的重要性的意識;發行小手冊、錄影帶、產前和產後的宣導。
2
Clybiau Bore Sadwrn(星期六早上的俱樂部)﹕鼓勵五歲到八歲的孩童閱讀威爾斯語讀物,以輕鬆活潑的方式,進行閱讀,活動包括畫圖、著色、唱歌、布偶製作、角色扮演、默劇、舞蹈、字謎遊戲等等。1999年有275位兒童參加這個每星期兩小時的活動。
3
遊樂俱樂部(fun clubs)﹕以威爾斯語進行具有社會性和教育性的活動,如游泳、武術、急救、演說等等。
4
少年俱樂部﹕提供遊戲、競賽、武術、環保計劃、慈善工作、社區協助、保齡球、溜冰等等活動。
5
課後俱樂部﹕和小學合作提供安親服務,一星期三至四次由下午三點到六點。
6
社交活動﹕將威爾斯語打非傳統的社交網路,如卡拉OK、搖滾樂、Disco、問答競賽、文學作品朗誦、體育競賽等等。
7
村落的節慶﹕迎合各種語言使用者,提供不會說威爾斯語的人即時翻譯的服務,有以下的活動﹕晚會、搖滾樂、村落之間總決賽、體育競賽、公開演講、大型演奏會。
8
工作坊﹕通常在假日舉行,邀請專家傳授舞蹈、書法、搖滾樂、攝影、運動、錄影、武術、樂器。
9
少年戲劇公司﹕以青少年為對象,提供培養演技、參與節目製作的機會。
10
明星到校訪問,宣傳母語,提供母語使用模範。
11
以威爾斯語進行村落趣味問答競賽。
12
協助兒童計劃(Children in Need project)﹕提供需要特殊教育或經濟困難的兒童照料、社交和休閒的機會。
13
在作生意的場所提倡威爾斯語﹕發行手冊宣傳雙語服務的優點和商業利益。雙語的廣告招牌、傳單、店名。
14
在志工部門推廣威爾斯語。
15
即時翻譯設備(simultaneous translation equipment)﹕熱心的支持、尊重權利、重視特殊性這些因素,使得即時翻譯逐漸成為必備的服務項目。租借器材以及雇用翻譯人員。
16
少年娛樂﹕擺脫威爾斯語是守舊的和青少年的生活方式無關的刻板印象。搖滾樂團、電視節目、電影、現場演唱。
17
社區教育課程﹕一星期一次的成人威爾斯語課程、以威爾斯語上文學課或地方歷史、文學創作、電腦、烹飪、防身數、有氧舞蹈、攝影等等。
18
工作場所的威爾斯語推廣﹕威爾斯語言法規定所有的公家機關都需要擬訂語言服務計劃。國家職業認證中心認證以下六個職業部門的語言能力﹕商業管理、托育、休閒娛樂、外燴、顧客服務以及護理。
19
地方歷史的錄影帶﹕結合教師、作家、導演和文史工作者製作錄影帶,提供學校、地方組織和社區關於本地的相關資訊和資源。
20
資源和資訊中心﹕威爾斯語的資源中心提供威爾斯語和社區發展的相關資料,如拼字和文法檢查,推廣威爾斯語的手冊、字典、同義詞字典、翻譯和語言教師,地方組織和聯絡資料庫。
附錄4﹕語言平等法草案

(92.2.10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之版本)
http://www.edu.tw/mandr/yu/920210bw.htm
第一條(立法精神、目的及法律適用)
為維護並保障國內各族群在日常生活及參與政治、經濟、宗教、教育及文化等公共事務,有使用本族語言之權利,以保障國內各族群使用語言之自由,不應該限制少數各族群語言的進一步保障,特制訂本法。本法未有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語言:指目前本國各族群固有自然語言、手語、書寫符號及所屬方言。二、文字:指能表記前述語言之書寫系統。三、國家語言:國家語言係包括國內使用中之各原住民族語(阿美族語、泰雅族語、排灣族語、布農族語、噶瑪蘭族語、卑南族語、魯凱族語、鄒族語、賽夏族語、雅美族語、邵族語等)、客家話、Ho-lo話(台語)、華語。四、地方通行語:係指某一地區所使用之主要溝通語言。
第三條(語言文字平等)
凡本國境內國民所使用之語言與文字,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政府不得以公權力禁止或限制任何語言與文字之使用。
第四條(國家承認多元文化)
國家必須包容、尊重語言的多樣性,它們都是台灣的文化資產,特別是各原住民族語、客家話以及Ho-lo話(台語)。
第五條(反歧視)
國民有在公開、或是私人場合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不可因此遭到不公平的排斥、或是限制。
第六條(命名權)
國家必須承認國民有使用其本族語言文字命名的權利。
第七條(傳播權)
國民有使用其本族語言進行文字出版、影音傳播、網路傳輸、或是其他各種形式媒體的權利。
第八條(教育權)
各級政府在教育體系內須提供適切的課程傳承國家語言。對於其他少數族群語言,政府應協助提供適切的課程或學習機會予以協助,俾利傳承族群語言文化。各級學校應提供適切的跨族群語言學習課程來教導各種國家語言,並提供各該語言相關的歷史、文化,藉此促進族群間的語言溝通、以及文化交流。
第九條(地方通行語言)
地方政府得依其轄區語言社會條件,指定一種國家語言為當地通行語言,但通行語言之使用不得妨害其他國家語言之使用。
第十條(訴訟語言權)
國民在法庭有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不可因此視為無效。如果有必要進行傳譯、或是翻譯,應由法庭承擔。
第十一條(明定主管機關)
本國語言文字之規劃、推動及發展等相關事項,由教育部掌理,並會同內政部、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蒙藏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辦理之。
第十二條(語言文字政策之執行及推動)
行政院各部會及各級地方政府應配合執行教育部所訂定之語言政策及相關規定。為促進國家語言文字得以良好保存及傳承,各級政府應成立相關語言文字專責單位推動之。
第十三條(語言文字保護)
本國所使用之語言與文字,均為國民之共同文化資產,政府應加以維護與保存。
第十四條(語言文字推展)
本國各語言的推展規範,應該根據國內語言實際用法。
第十五條(瀕臨消失的國家語言保護)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對國內各族群語言進行保存、傳習及研究,對於瀕臨消失的國家語言,特別是各原住民族語,政府應積極加以保護及傳承,並鼓勵進行復育、傳承、紀錄與研究;有關復育、保護、傳承及獎勵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鼓勵提供多語服務)
各級行政機關召開之會議、播音及一般公共服務除使用華語外,應視民眾需求,主動提供各原住民族語、客家話、Ho-lo話(台語)服務,並指定單位推動之;對於民間機構之會議、播音、一般服務提供多語服務者給予獎勵或補助。為提供語言學習環境,鼓勵傳播媒體及圖書館等文化機構製播之節目,提供國家語言切換頻道、字幕、文字轉換、漢字發音輸入及助讀器等設備,並製播多類語言相關節目。各級議會應設置通譯設施以提供各種國家語言均有機會於會議中使用。第一項、第二項獎勵或補助辦法另訂之。
第十七條(地名權、標示權)
地方政府得依其轄區通行語言文字來作地方的命名、地名、部落、山川、路標、政府機構招牌、以及其他公共標示。
第十八條(設置國家語言相關頻道)
中央政府應設置全國性公共廣播、電視頻道,以保障各原住民族語、客家話以及Ho-lo話(台語)之公平播出機會。其設置條例另訂之。主管機關應訂定辦法獎助傳播媒體設置各原住民族語、客家話以及Ho-lo話(台語)之版面、時段、或頻道。前項之經費除由國家編列預算外,得由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之營利徵收之。
第十九條(鼓勵語言交流)
主管機關應鼓勵、並提供機會予國民學習各種國家語言。
第二十條(國家語言人才培養)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積極提供適切的課程以培養台語、客家語、各原住民族語言之人才,並提供學習機會,俾利國家語言人才培育。
第二十一條(公務人員語言能力)
為提供民眾適切服務,公務人員之考用得視業務需要,附加國家語言能力條件。
第二十二條(建立國家語言資料庫)
中央政府應編列預算建立各國家語言資料庫,得以提供語言復育、傳承、發展、研究、教學及人才培訓等相關事項運用。
第二十三條(語言文字預算編列)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編列專款經費辦理各國家語言復育、傳承、發展、研究、教學、語言研究及公共服務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蒙藏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等相關單位訂定之。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施行。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對國家語言所定之命令或政策,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作相關修正檢討以符合本法之規定。


[1] 雙言現象指涉語言在社會上的分工情形,高階與低階語言各使用在特定的領域。一般而言,高階語言使用在正式、公開的場合(政府機構、學校等),而低階語言則使用于私人、親密的場合(家庭、親友間的交談等)。
[2] 民視呼籲挽救消失中的客家語http://ws.twl.ncku.edu.tw/bu-gi/pho-hoai/2000-ni.htm
[3] 內政部統計署編印,《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台灣地區都市原住民生活狀況調查報告》,1997年,頁60、62。
[4] 關於如何打造家庭母語環境,請參考附錄1。
[5] 請參考附錄2列舉的幾種建立社區母語環境的方法。
[6] 詳見附錄3。
[7] 教育部的語言平等法草案,請參考附錄4。
[8] 這些例子引自Ignace (1998) 所著的《加拿大卑詩省原住民語計劃手冊》(Aboriginal Language Program Handbook- The State of British Columbia Aborigianl)。
[9] 本節參考張學謙 (200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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